“打包”出海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 “批次检验”模式
发布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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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危险货物范畴的危险化学品;

  • 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但出口采用的危险运输包装类型为Tank罐、压力容器等已由其他监管部门实施检验监管的;

  • 单一品种出口量大、批次多,企业生产储运具备大批量集货特点,能够满足实货批并批监管的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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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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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生产商,同一工艺,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为同一批次,周期内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实施现场检验和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的,一年内如上述信息未发生变化,后续批次可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的监管措施,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放行,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

同一生产商、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料、同一工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为同一批次,海关凭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测报告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以及合格保证,可以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实施检测。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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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生产商生产的,采用相同运输方式的,盛装在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中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为同一批次(对仅颜色不同但危险特性一致的属于危险货物的涂料,可作为一个实货批次),现场使用鉴定后可分成若干批次出口,在使用鉴定单证有效期内,同一批次分若干批次出口时,可分证多次出口,海关不重复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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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海关将暂停实施“批次检验”:

(1)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向海关通报企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

(2)海关在查检作业中发现企业存在影响安全等异常情况的;

(3)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失效、试点产品主要危险特性发生变化等其他海关认为影响试点开展的情况的。

  2.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海关将取消实施“批次检验”:

(1)企业被海关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的;

(2)企业在试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3)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宜继续开展试点的; 

(4)海关认为不宜继续开展试点的其他情形。

文章转自: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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