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木材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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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进境木材的定义和种类



木材是能够次级生长的植物(如乔木和灌木)的木质化组织,形成的未经加工或未经最终加工的木质产品。在人类发展中,木材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为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贡献了巨大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筑、家具制造等方面,以原条、原木、锯材、其他原材、单板、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浆、纸及纸制品等形式存在于我们周围。


进境木材,包括原木和锯材,原木是指树木经去除枝叶后截断成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木段。锯材是指原木经锯切加工产生的木质材料(厚度>6mm),包含木方、木板等,但不含薄板(厚度≤6mm)、木片、木碎片、木粒、木屑、木丝等。






02

进境木材申报的一般要求



企业在申报进口木材时,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包括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植物检疫证书和产地证明等,以确保木材的合法来源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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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进境木材申报的特殊要求



一 植检证书

★进境木材应附有原产/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准入境。


★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等有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进境木材带有树皮的,应按照中国认可的除害处理措施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中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境原木不带树皮,且未实施其他除害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二 禁止进境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的美洲花柏Chamaecyparis lawsoniana和短叶红豆杉Taxus brevifolia。


★白蜡枯梢病菌发生国家和地区的白蜡属(Fraxinus spp.)原木。


白蜡树枯梢病菌发生国家和地区为: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瑞典、捷克共和国、德国、丹麦、爱沙尼亚、白俄罗斯、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奥地利、挪威、俄罗斯(加里宁格勒)、斯洛文尼亚、瑞士、芬兰、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克罗地亚、比利时、荷兰、英国、爱尔兰、乌克兰。


★海关总署警示通报禁止进境木材。



三 限制进境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内陆林区的所有原木以及沿海林区除冷杉属(Abies spp.)、云杉属(Picea spp.)、杨属(Populus spp.)、花旗松(Pseudotsuga menziesii)、铁杉(Tsuga spp.)、柏属(Thuja spp.)6个属种以外的其他原木,限定当年10月1日以后启运至次年4月30日前到达入境口岸。


★白蜡树枯梢病发生国家和地区(同前)的白蜡树属板材和木制品,经过高温长时间加工处理后可以进口。处理指标是:去皮、厚度≤30毫米、6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24小时,随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


四 进境口岸


★进境原木的口岸须具备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资质,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资质可以接卸和处理符合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求、在国外未经除害处理的原木;B类资质仅可接卸在境外已实施过去皮或除害处理的原木。A类资质可以同时开展B类资质业务。


★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等7个国家的松属(学名Pinus spp.,英文名Pine wood)原木和锯材,须从指定口岸进境(口岸名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松材线虫疫区名单动态调整)。其他口岸所在地海关不得接受松材线虫发生国家的松木报关。




04

检疫查验、结果评定和检疫除害处理



01

现场检查


海关关员对进境木材进行检疫查验,包括货物是否预申报内容相符,是否携带动物尸体、土壤、新鲜枝叶等禁止进境物,是否携带林木害虫、病菌、种子等有害生物。


02

允许进口


进境木材经检查无异常的,海关予以正常放行。


03

禁止进境


进境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回、销毁或转口处理。


——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或原产地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为伪造或变造。

——声明不带树皮,且在国外未进行过有效处理,经检疫发现实际未做去皮处理的。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

——发现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

——虽有有效处理方法,但口岸不具备除害处理条件或超出条件承载能力。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松木检出松材线虫或活体天牛的。

——来自松材线虫发生国家的其他进境木材中夹带松木的。

——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双边协议要求。


04

检疫处理


进境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检疫处理。


——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 

——声明不带树皮,在国外进行过去皮处理,但经检疫发现树皮超标的。

——未按照中国认可的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

——发现活动物或动物尸体的,可对发现物作销毁处理,并按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病媒昆虫(集装箱内包括死的病媒昆虫)、啮齿动物或啮齿动物活动迹象等符合卫生处理指征,实施卫生处理。

——其他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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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进口木材检验检疫是保护我国农林业和生态系统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严格落实好木材检疫各项要求,有效防止有害生物随进境木材传入,我们才能确保国家的生态安全和木材市场的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好这片绿色的家园。